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案情】
刘某书面申请某行政机关自纠某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未予处理。刘某认为行政机关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自纠某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分歧】
关于行政机关自纠行政行为是否是其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自纠”履责之诉,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当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自纠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而行政机关没有自纠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不能以行政机关未自纠行政行为而提起履责之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如果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应当自行纠正,故行政机关自纠行政行为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行政机关未自纠行政行为提起履责之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将“行政自纠”作为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缺少法律依据。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或者无法实现。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法律法规都是正向赋权,暂未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自纠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已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正常的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如对某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必要另行提起“行政自纠”履责之诉。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自纠”履责之诉的实质仍是对某行政行为不服,如贸然将“行政自纠”纳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且允许提起履责之诉,势必给正常的行政秩序和诉讼程序造成混乱,也存在架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风险。
2.将“行政自纠”作为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违反认知逻辑。自我纠错隐含的前提和基础是自我知错,如果自身尚未意识到错误的存在,则不存在纠错问题。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撤销。某一行政行为是对是错、是否需要纠正,通常需要经过复议审查或司法审查之后才能确定,在尚未进行复议审查或司法审查之前,直接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知错进而纠错缺乏依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其所处的工作层级、工作内容的限制,对自我纠错的认识和把握也各不相同。即便行政机关意识到行政行为确有不妥,该不妥之处如何进行纠正也值得研究。既然难以确定行政机关主观上是否知错,却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纠错的职责,显然不符合认知逻辑。
3.“行政自纠”应定位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型职权。行政机关自我知错标准的模糊性决定了“行政自纠”无法成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具体法定职责,而只能成为倡导鼓励的职权,这种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由裁量权。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自纠”,如行政机关未“行政自纠”,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自纠”,自纠行为本身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或行政相对人仍具有诉讼的权利。当然,如何对“行政自纠”进行有效督促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笔者认为,促使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自纠”职权的主要方式,应当是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比如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业务研讨、内部考核等,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自我知错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综上,“行政自纠”暂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履责之诉的受案范围。
p__ben_wen_zhuan_zi__ren_min_fa_yuan_bao__an_qing__liu_mou_shu_mian_shen_qing_mou_xing_zheng_ji_guan_zi_jiu_mou_xing_zheng_xing_
guan_zi_jiu_mou_xing_zheng_xing_wei__xing_zheng_ji_guan_wei_yu_chu_li__liu_mou_ren_wei_xing_zheng_ji_guan_xi_bu_lv_xing_fa_ding_zhi_ze_wei_fa_
sui_xiang_fa_yuan_ti_qi_xing_zheng_su_song__qing_qiu_fa_yuan_pan_jue_xing_zheng_ji_guan_lv_xing_zi_jiu_mou_xing_zheng_xing_wei_de_fa_ding_zhi_ze__